2016山东专利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山东大力强化专利保护,严格专利执法。2016年,全省知识产权局系统共办理专利案件3426件,其中,受理专利纠纷案件479件,同比增长36.5%;查处假冒专利案件2947件,同比增长23.0%,有力地净化了市场环境,为“双创”的深入开展营造了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在今天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发布会上,省知识产权局发布了2016山东专利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这十大典型案例分别是:

 

1.“螺旋体铸造模型及其造型方法”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尹洪珠

被请求人:淄博干式真空泵有限公司

【案情】请求人是涉案发明专利的权利人,其在被请求人处发现了带有“范线”的螺旋杆转子铸造毛坯件,“范线”是普通铸造工艺沿中心线分型造型在合范处留下的痕迹,而涉案专利是对普通铸造工艺的改进,改进后的铸造工艺能适于工业生产。

山东省知识产权局根据案件情况将举证责任转移给被请求人,并最终作出了认定被请求人侵权的行政处理决定。而后,被请求人向济南市中院、山东省高院提起行政诉讼,两级法院均维持了山东省知识产权局的处理决定。

【评点】本案是合理运用证据规则以事实推定的方式认定侵权的典型案例。山东省知识产权局在结合已知事实和日常生产经验,能够认定同样产品经由专利方法制造的可能性较大的前提下,将举证责任适当转移给被请求人,合理减轻了方法专利权人的举证负担,加强了对非新产品方法专利的保护。

2.利能热水器厂发明专利维权案

请求人:枣庄利能热水器厂

被请求人:枣庄百盛采暖设备有限公司

【案情】请求人是一种换热器发明专利的权利人,其认为被请求人生产销售的产品侵犯其专利权,被请求人辩称其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

枣庄市知识产权局认为涉嫌侵权产品与客户周某在申请日之前购买的换热器相同,涉嫌侵权产品采用的是现有技术,驳回请求人的处理请求。请求人不服,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维持了枣庄市知识产权局的行政处理决定。 

【评点】本案是通过现有技术抗辩证明未侵犯专利权的典型案例。枣庄市知识产权局依据被请求人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主张,在认定涉嫌侵权产品采用的是现有技术后,从而认定被请求人不侵权。该案对使用现有技术的公众提供了免受侵权纠纷的救济,维护了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3.装订机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王承君

被请求人:青岛美嘉隆包装机械有限公司

【案情】请求人是一种装订机专利的权利人,其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其中一个技术特征为“装订完成后所属控制器发送用于控制输送锁扣原料的送料信号至原料输送装置”,对该技术特征的不同理解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涉案专利记载的技术特征是控制器发送信号至电机,电机运转实现送料。涉嫌侵权产品的相应技术特征是控制器发送信号至级进模,通过级进模运动控制气动送料装置的开关实现送料。青岛市知识产权局认为,两者是等同技术特征,因此做出了认定侵权的处理决定。被请求人不服,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维持了原行政处理决定。

【评点】本案是正确适用等同原则,合理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典型案例。以基本相同的技术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无需通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技术特征,属于等同技术特征。

4.真空集热管发明专利维权案

请求人:徐某

被请求人:皇明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案情】请求人是一种太阳能真空集热管发明专利的权利人,其发现被请求人生产销售的产品涉嫌侵犯其专利权。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对权利要求书记载的“玻璃过渡密封管”、“变径曲面过渡管”两个技术术语的不同解释。

山东省知识产权局查阅了涉案专利在申请审查过程中的复审决定书,认为对这两个技术术语的理解应以复审决定书的解释为准,并据此认定被请求人不构成侵权。请求人不服,先后向济南中院、山东省高院提起行政诉讼,两级法院均维持了省知识产权局的行政处理决定。

【评点】本案是利用“审查档案”解释权利要求的典型案例。在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无法明确其技术特征相关技术术语的具体概念时,本案以涉案专利审查档案的记载来进行确定,从而合理界定了专利保护范围。

5.展会专利侵权案

请求人:徐加祥

被请求人:济南章力机械有限公司

【案情】请求人是“一种旋转冲压模具打击头”专利的权利人,其在滨州某展会上发现被请求人许诺销售的产品涉嫌侵犯其专利权,因此请求滨州市知识产权局予以处理。滨州市知识产权局立案后,由于在展会期间不能对专利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立即作出认定,于是在展会结束后将该案移交被请求人所在地的济南市知识产权局。济南市知识产权局审理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完全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作出了认定侵权的处理决定。

【评点】本案是展会专利侵权纠纷处理的典型案例。该案充分发挥了协作执法的优势,形成了跨区域专利保护的合力,维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6.张某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调解案

请求人:张连玉

被请求人:临沂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某建筑模板有限公司

【案情】请求人是一种建筑模板紧固件的专利权人,其发现市场上侵权产品较多,由于证据和被诉主体不明确等因素,此次只对两个被请求人提出了侵权处理请求。

临沂市知识产权局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本着调解优先的原则,考虑到本案涉及侵权面广,为有效化解纠纷、保护创新,该局本着通盘考虑、整体调处的调解思路,对当事人释法明理,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两个被请求人均停止了侵权行为,对请求人给予了一次性补偿,并承诺以后不再侵权。

【评点】临沂是“中国板材之都”,随着木业产业的繁荣,群体性专利侵权行为频发。该案的成功调解有效提高了涉嫌侵权企业的专利意识,促进了区域主导产业的规范健康发展,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7.锚固钉专利群体侵权案

请求人:李淑香

被请求人:广饶县豪德塑胶有限公司等20家企业

【案情】请求人是名称为“锚固钉”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人。请求人发现在山东、河北的10个市共有20家企业生产销售涉嫌侵权产品,据此向山东省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该局立案后将外省案件按照执法协作协议进行了移交,对涉及本省的系列案件进行了集中开庭、分别审理,最终有3个案件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对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作出了认定侵权的处理决定。

【评点】专利群体侵权案件涉及侵权主体多、分布广、危害性大,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阻碍了技术创新,给专利权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也给专利权人维权带来了很大困难。山东省知识产权局立案后,发挥行政执法的优势,充分运用协作执法机制,大大降低了请求人维权成本,有效地打击了专利侵权行为。

8.深圳自动化公司专利维权案

请求人:深圳市六一八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被请求人:青岛科莱尔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案情】请求人是“一种自动锁螺丝设备”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人,其发现被请求人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涉嫌侵犯了其专利权。该案争议的焦点是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其中一个技术特征“固定于所述固定台架上的限位机构”的不同解释。

青岛市知识产权局认为,涉案专利的“限位机构”是使工件处于指定的位置,而被控侵权产品则是对工件进行位置的视觉采集。两者无论从利用的手段上、还是实现的功能和效果上既不相同也不等同,被控侵权产品并没有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因此做出不侵权的行政处理决定。请求人不服该决定,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维持了青岛市知识产权局的行政处理决定。

【评点】本案是正确解释功能性技术特征,合理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典型案例。对功能性技术特征,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中描述的实现该功能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来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

9.查处农业肥料假冒专利案

【案情】济南市知识产权局接到举报,称被举报人济南金典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涉嫌假冒发明专利。被举报人出示了其与王某签订的合作协议,称自己的生产、销售行为获得了专利权人的许可。专利权人认可该合作协议,但表示协议期满后不再许可对方使用其专利。

济南市知识产权局认为,被举报人在合作协议期满之后仍然在其产品上标注涉案专利标记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假冒专利行为,并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举报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注涉案专利号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7110元,并处罚款3000元。被处罚人接受处罚,当即缴纳了罚款。

【评点】济南市知识产权局在该案查处过程中,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程序严谨,做到了“案结事了”,有效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更对其他假冒专利和虚假宣传行为起到了一定的警醒作用。

10.查处假冒“楼房烟气排放道”专利案

【案情】潍坊市知识产权局接到举报,称被举报人新友置业有限公司在其住宅楼项目中使用的产品涉嫌假冒专利。

潍坊市知识产权局经调查后查明,被举报人使用的产品是从王某处购买的,而王某是涉案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被举报人的产品与涉案专利技术的区别在于止逆阀不同。

潍坊市知识产权局认为被举报人的产品非专利产品,但对外宣称是专利技术,因此构成假冒专利行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举报人立即停止使用假冒专利产品,对已经安装的立即拆除;责令王某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假冒专利产品,并没收其违法所得6万元。

【评点】本案是在查处假冒专利过程中溯及生产源头的典型案例。潍坊市知识产权局在认定被举报人假冒专利的基础上,追根溯源查找到生产销售方,并给予了严厉的行政处罚,有力打击了假冒专利行为,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烟台市知识产权局 2017-11-27 《2016年山东专利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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