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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09-11

2019汇编版:合同履行抗辩权64条权威裁判观点

抗辩权制度在我国民事立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包括民法总则、合同法、担保法、企业破产法、票据法、知识产权法等民商法中都有关于抗辩权的规定。抗辩权制度的设置,宗旨在于落实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等民法基本原则,因此,正确理解、掌握和运用抗辩权制度,对于公正、合理地解决民商事纠纷,进而保障交易安全,维护社会信用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及不安抗辩权制度系民法抗辩权制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立法解读】   1、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同一双务合同的当事人须同时履行合同,如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同时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的,则该当事人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发生,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2)该合同需由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同时履行指双方当事人在同一时间同时相互对待给付。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可以直接约定双方同时履行合同,或者不能确立谁先履行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履行。同时履行的情形是不多的。(3)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合同。具备上述条件,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已到履行期的一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权利。   ——胡康生主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3版),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2、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合同的,该当事人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或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可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形:(1)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义务,到同时履行的时间该当事人享有不履行合同的权利。例如,卖方在同时履行的日期根本无法供货,买方在同时履行的日期有权不付款。(2)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只能部分履行,该当事人有权就其不能履行部分拒绝给付,只为相应给付。例如一万吨大米的买卖合同,卖方只有八千吨大米,尚缺二千吨,买方应当在同时履行日期支付八千吨大米的价金,有权不履行二千吨大米的价金。   ——胡康生主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3版),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3、因一方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应承担迟延履行责任。   同时履行抗辩权属延期的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非永久的抗辩权。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胡康生主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3版),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4、合同不成立、无效或已被撤销,或债务已被抵消或免除,则任何一方都不应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发生在双方的债务都已到期时。这就要求双方当事人互负的债务必须是有效的。如果合同不成立、无效或已被撤销,或债务已被抵消或免除,则任何一方都不应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对方的对待给付必须是可能履行的。如果一方已经履行,而另一方因过错而致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的,则只能适用债务不履行的规定请求补救,而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问题。   ——胡康生主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3版),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实务指引】   1、如果当事人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则该当事人不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过程中,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如果拒绝自己的给付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能拒绝履行。例如,出售汽车时,卖方只是没有交付一个无关紧要的零件,买方不得拒绝支付全部价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托运人主张货损货差而拒付运费应否支付滞纳金的答复》也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该答复指出:“在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中,支付运费是托运人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发生货损货差而消灭。托运人主张的货损货差赔偿可通过索赔解决,若擅自拒付运费应按法律规定支付滞纳金。”也即在此种情况下,支付运费与运输完成具有对价关系,而与货损货差没有对价关系,不能因货损货差而行使拒付运费的抗辩。   ——唐德华、孙秀君主编:《合同法及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2、合同附随义务与对方的主给付义务之间具有牵连性和对价关系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当事人是否具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方单纯违反合同附随义务,但已履行了主给付义务时,另一方不得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不过,附随义务与对方的主给付义务之间具有牵连性和对价关系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当事人是否具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一般来说,主债务与从债务之间不具有牵连关系,不产生同时履行抗辩问题。如违约金的债务是双务合同中的从债务,与主债务之间无对价关系,因此不能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   ——唐德华、孙秀君主编:《合同法及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3、同时履行抗辩权不仅适用于具有对待给付关系的原始双务债务,也适用于原给付债务的延长或变形债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不仅适用于双务合同的原给付义务之上,也适用于原给付义务的延长或变形。例如,甲以古画与乙的一件古董互易,因甲的过失致古画灭失,甲应负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责任。于此情形,乙对甲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与甲对乙给付古董的请求权,可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顾伟强、孙美兰:《论同时履行抗辩制度的适用》,载《人民司法》2000年第2期。   4、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可以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例如,甲向乙购买商品房一套,价款50万元,约定丙对乙享有直接请求交付该商品房的请求权。若甲届期不支付价款,则乙可拒绝丙交付商品房的请求。   ——顾伟强、孙美兰:《论同时履行抗辩制度的适用》,载《人民司法》2000年第2期。   5、连带之债可以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例如,甲、乙向丙、丁购买彩电10台,价款2万元,约定甲、乙和丙、丁均负连带责任。当甲向丙请求交付10台彩电时,丙可以“甲应支付全部价款”为由进行同时履行抗辩。   ——顾伟强、孙美兰:《论同时履行抗辩制度的适用》,载《人民司法》2000年第2期。   6、可分之债可以独立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可分之债中,因各债务对各债权相互独立,故发生原因即使为同一合同,除非一方的对待给付是不可分的,各债务人可就自己之部分独立为同时履行抗辩。   ——顾伟强、孙美兰:《论同时履行抗辩制度的适用》,载《人民司法》2000年第2期。   7、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 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 可以向受让人主张”。第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 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这表明,于上述两种情形, 同时履行抗辩亦有适用余地。例如,甲将车出卖给乙,价款30万元, 后乙将其对甲请求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之债权让与丙。丙向甲请求交付车时,甲可以乙未给付价款而拒绝交车。在债务承担情况下,如甲将车卖给乙,价款30万元,由丙承担乙的债务。当甲向丙请求支付价款时,丙可以甲未对乙交付车为由拒绝付款。   ——顾伟强、孙美兰:《论同时履行抗辩制度的适用》,载《人民司法》2000年第2期。   8、因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解除而产生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返还义务,可以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双方因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解除而产生的相互之间的返还义务,因在法律上与双务合同当事人所负担的对待给付义务极为相似,在实质上具有牵连关系。此时权利人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顾伟强、孙美兰:《论同时履行抗辩制度的适用》,载《人民司法》2000年第2期。   9、一方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不得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如果法律或合同规定一方负有先行履行的义务,则当事人必须按此顺序履行义务,负有先行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得要求对方同时履行,对方也无义务同时履行。   ——黄毅:《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载《人民司法》1997年第10期;顾伟强、孙美兰:《论同时履行抗辩制度的适用》,载《人民司法》2000年第2期。   10、两项债务虽为同一双务合同而产生,但相互间无牵连性或对价关系,不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例如,在一合同中规定了数组对价给付义务,但一方当事人的甲项给付义务与对方的丙项给付义务彼此独立而无牵连关系的,该方不履行其甲项给付义务的,另一方并不能因此而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其丙项给付义务。如违约金是双务合同的从债务,与主债务之间无对价关系,故不能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   ——黄毅:《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载《人民司法》1997年第10期;顾伟强、孙美兰:《论同时履行抗辩制度的适用》,载《人民司法》2000年第2期。   11、非基于同一双务合同的债务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且这些债务在事实上有密切联系,但两项债务非由同一双务合同而产生,不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同理,双务合同因变更而使合同主体或内容发生变化时,其债务已非由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故同时履行抗辩权亦不存在。   ——黄毅:《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载《人民司法》1997年第10期。   12、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虽然《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但学理上一般认为,一方已为部分给付,如约定交付1000公斤大米,实际交付999公斤,对方若因此而拒绝支付1000公斤大米的所有价款,显然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于此情况,买方不得援用第六十六条拒绝支付价款。笔者认为,审判实践中,对上述类似情形,当事人究竟可否援用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法官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就具体情况作出合理判断,以平衡双方之利益。一般认为,如果一方交付货物的数量不足,但不足的数量甚少,或交付的标的物瑕疵极为轻微,无明显损害对方利益,或一方违反义务并不影响另一方的履行等,对方不得以此为根据拒绝接受履行并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黄毅:《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载《人民司法》1997年第10期;顾伟强、孙美兰:《论同时履行抗辩制度的适用》,载《人民司法》2000年第2期。   13、一方当事人已履行部分有瑕疵,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方当事人已履行或已提出履行债务,另一方当事人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但一方当事人已履行或已提出的履行不完全,如仅为应履行债务的一部分或履行标的有瑕疵(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则另一方当事人仍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方的履行仅有细微瑕疵而并不影响当事人合同目的的实现的,另一方无权援用。对此,审判中法官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加以判断。   ——黄毅:《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载《人民司法》1997年第10期;顾伟强、孙美兰:《论同时履行抗辩制度的适用》,载《人民司法》2000年第2期。   14、一方当事人的对待给付已不能履行,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以能够履行为前提。若一方的对待给付已不能履行,因而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问题,而由合同解除制度加以解决。如合同的特定标的物因一方过错而遭灭失,该方的对待给付显属不可能。于此情形,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问题。
07-17

法院发布“借条官方范本”,这么写才好使!!

①凭证名称:借条 借条是在借贷关系中债务人向出借人出具的表明债务人有到期“还款(付息)赎条”义务的借款(债权)凭证,反映的是借贷关系,是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凭证之一。债权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一般只需向法官简要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债务人要抗辩或抵赖就要负举证责任,一般较为困难。   最好不要写成“欠条”!欠条也是民间借贷中常用的一种凭证。欠条是交易过后产生的应付账款的一方(债务人)向债权人开具的证明其欠款事实,同时表明开具人有到期“还款赎条”义务的凭证,反映的是欠款关系。欠条形成的原因有很多,既可以是借贷,也可以是买卖、承揽、劳资纠纷等其他法律关系,因此仅凭欠条尚不足以证明争讼钱款的性质。换句话说,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不一定是借款。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后,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存在欠条形成事实。   绝对不能写成“收条”。收条是指债权人在收到钱款时向债务人出具证明还款事实的凭证,并不对债务人产生“还款(付息)赎条”的义务。因此收条反映的是给付关系,不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相反是用来消灭债权的。以收条作为证据向法院起诉,一般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②借款事由 注明借款用途能够防止借款人用其他事由抗辩。   而对于借款人已婚的情况,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因此,特别是借款数额较大时,借条上注明借款用途也能够用于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当然,还需要其他证据加以证明)。   如果数额不大,或不写借款事由的,可直接写“兹向张三借款……”   ③交付方式 由于借贷多发生在熟人之间,如果借款金额小使用现金支付的,很少有人会打借条。当然,你还是可以在借条上选择现金交付。   不过既然打了借条,最好就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交付钱款,必要时可以在借条中注明借款人的银行账号。发生纠纷时,有借条+银行汇款凭证作为证据基本上就不会输。   由于借条属于实践性合同,即款项实际交付才生效。司法实践中,涉及大额借款或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时,债权人还要承担实际交付的举证责任,如果是现金交付就很难举证。   ④出借人 司法实践中,未载明出借人的借条推定借条持有人即为权利人,借款人抗辩持有人并非真正债权人的,由借款人负举证责任。借款人以“借条上所载出借人姓名另有其人(主体不适格)”为由抗辩的,由借款人负举证责任。所以借条中写不写出借人身份证号无所谓。   同时,出借人是否在借条上签字不影响借条的效力。   ⑤借款金额 借款金额应当写明币种。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票据填写规范》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角”“分”之后不写“整”(或“正”)。中文大写金额数字书写中将“元”写成“圆”也是可以的。   司法实践中,如果借条上的借款金额出现大小写不一致的,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逻辑推理,一般以大写金额认定,除非有证据证明是所借钱款是小写金额。   ⑥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借贷利率划定了“两线三区”,“两线三区”的第一根线就是年利率未超24%的(月利率未超过2%的),属于司法保护区;第二条线是年利率36%以上的(月利率未超过3%的)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属于无效区。年利率24%-36%(月利率2%-3%)之间是自然债务区,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借款人已经支付的,法院也不保护。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⑦借款期限 根据《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是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而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为20年。   相较之下,注明了还款期限的欠条诉讼时效是3年。而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债权人在收到欠条时就视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即享有向债务人主张还款的权利),因此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自出具之日起就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也就是说只有3年。   ⑧逾期利息 同⑥。   ⑨实现债权的费用 这句话看起来比上面的主要条款还长,但非常有必要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613号判决,【借款人】李强、杨娟在给【出借人】吴晓光的借款合同中约定:   如李强、杨娟【借款人】违约,吴晓光【出借人】采取维权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等,由李强、杨娟【借款人】承担。   最高法院认为,该约定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各方当事人应诚信履行。   吴晓光为实现债权提起本案诉讼而与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吴晓光【出借人】需支付律师费20万元,该20万元为吴晓光【出借人】根据约定所必须负担的成本,且已部分履行。故一审判决李强、杨娟【借款人】承担20万元律师费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李强【借款人】上诉主张律师费不构成诉讼的必然成本,不应由其承担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有了这一句话,打起官司,实现债权——省钱!   ⑩送达 这句话看起来也比上面的主要条款还长,但也非常有必要加。   在民事诉讼特别是民间借贷纠纷中,被告缺席率非常高,普遍面临“送达难”的问题。法院在向被告(通常是借款人、保证人等)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往往出现邮寄送达因“原址查无此人”“迁移新址不明”“原写地址不详”等被退回。如果无法送达给被告的话,法院经常采用公告方式进行送达。   公告送达能把诉讼周期拉长,更重要的是,在这个期间,被告很可能已经转移财产!   2016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其中第3条意见规定:   完善送达程序与送达方式。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   因此只需要在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即可。   有了这句话,法院不用担心送达难的问题了,当事人也不用因为公告送达等方式被拖延很多时间。总之——省时间!   ⑪借款人 借条上出借人签不签字不重要,但借款人必须签名捺印。借款签名须在“借款人:”后写全名,并与身份证所载姓名一致,且需附身份证号。同时还要让借款人在名字上捺手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如果借款人已婚,必要时(借款数额较大)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   同时,最好让借款人将签名捺印的身份证复印件作为借条的附件,或将身份证复印到借条背面或其他空白位置。     来源:山东高院 声明丨版权归属原作者,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转自:普法栏目平台     载智以法,智泽天下! 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烟台知识产权事务所/山东知识产权运营中心 山东智宇,为您打造“知识产权+法律”的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平台! 咨询电话:0535-6270669 【专利贷款融资】智宇运营中心:13305358914 【申请联盟】知识产权金融服务秘书处:13305357614 【政策咨询】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组:13305357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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